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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惠企政策(2016版)

时间:2016-06-04来源:未知

一、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10项)

1.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新办企业,经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浙军转干〔2002〕4号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依据:浙政发〔2008〕59号

3.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助;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对单位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可给予补贴。

依据:浙政发〔2011〕61号

4.稳定就业岗位并符合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参保缴费两年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定就业社保补贴。

依据:浙人社发〔2012〕282号

5.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依据:浙人社发〔2012〕317号

6.2014 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与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5200元。

依据:浙政发〔2015〕21号

7.与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为期1年的社保补贴。

依据:浙政发〔2015〕21号

8.与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依据:浙政发〔2015〕21号

9.招用重点人群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依据:浙政发〔2015〕21号

10.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定岗位补贴。

依据:浙人社发〔2015〕30号、浙人社发〔2015〕86号

二、支持浙商浙企创业创新的优惠政策(2项)

1.支持浙商创业创新

(1)引进海外人才补贴。浙商企业引进的海外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海鸥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补贴。浙商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列入省151人才工程培养计划、省钱江人才计划,优先授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每年组织选派一批企业151人才工程重点培养人员赴国(境)外进行为期3-6个月的培训。

(2)高技能人才奖励。浙商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优先入选“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选派一批金蓝领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进行短期进修培训。

(3)人才培养平台资助。浙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省财政给予3万元生活补助;博士后出站后在浙商企业工作的,省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安家费。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省财政一次拨付5万元的开办经费。优先入选省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省财政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企业所在地政府再给予一定比例资金配套。

(4)人才税收优惠政策。对被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财政资助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个人获得省政府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省政府认可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依据:浙人社发〔2011〕358号

2.鼓励我省医药企业自主创新,从2015年9月1日起,将15种地产创新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依据:浙人社发〔2015〕88号

三、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5项)

1.对确定的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并优先推荐参加有关评选。

依据:浙人社发〔2011〕206号

2.对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按照当地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或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培训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培训定额补贴。

依据:浙财社〔2012〕326号

3.对参加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后取得相关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依据:浙财社〔2013〕323号

4.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重点产业,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依据:浙人社发〔2015〕134号

5.政府出资开展“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选派符合条件的一线优秀技术工人到国内外院校、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和研修。

依据:浙人社发〔2015〕141号

四、  支持企业引进培育人才的优惠政策(9项)

1.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每人每项4.5万元的资助。

依据:浙人社发〔2009〕206号

2.对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及第一、二、三层次的培养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及8万元、4万元、3万元经费资助。

依据:浙委办〔2011〕15号、浙财社〔2011〕160号

3. 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5万元;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5万元;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每人 3万元;浙江省优秀博士后每人奖励1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凡在浙江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万元。

依据:浙人社发〔2011〕346号、浙财社〔2012〕115号

4.列入培养计划的青年科技人才在企业研究院工作期间,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少于5万元的工作补贴。

依据:浙组通〔2012〕59号

5.列入培养计划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财政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的专项补助。

依据:浙组通〔2012〕59号

6.符合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条件并经过统一评审的来浙江就业创业的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可给予一次性科学技术奖励,并参照享受相关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依据:浙人社发〔2013〕107号

7.聘请“海外工程师”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年薪资助,每人次在企业研究院工作3年以上的可有两次资助。

依据:浙人社发〔2013〕139号

8.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首个资助周期(3年)内,省财政投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最高可获得1亿元的省级财政资助。

依据:浙委办发〔2014〕11号

9.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先设站、后授牌”的模式,随时申请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备案后即可面向全国各大高校院所招收博士后人才。

依据:浙人社函〔2014〕99号

五、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的优惠政策(4项)

1.对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

依据:浙劳社劳薪〔2009〕35号

2.实行员工制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浙人社发〔2012〕86号)、浙人社发〔2014〕64号

3.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

依据:浙政办发〔2013〕42号

4.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

依据:浙政办发〔2013〕118号

六、项目资助(3项)

1.通过举办高级研修班、出国培训班、国内培训班等,资助培养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

依据:浙政发〔2008〕55号、浙政发〔2011〕33号

2.每年在20个行政村推广具有推广价值的农业引智成果,每村每项资助3万元。

依据:浙人社发〔2009〕206号

3.2016年围绕重点产业,面向企业提供高端人才培训服务,对承办的企业单位,每期资助5-8万元。

依据:浙人社发〔2013〕127号

七、降低企业成本(1项)

         降低社会保险费。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确定2016年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到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费率由 1.5%降为1%。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合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生育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能力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依据:浙政办发〔2016〕39号、浙人社发〔2015〕3号、浙人社发〔2015〕96号、浙人社发〔2015〕97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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