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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购置40万以上仪器设备

时间:2016-11-01来源:  人民网

10月27日,财政部、教育部两部门联合发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范围,并提出六个“不得”。

《办法》提出,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根据《办法》,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每年11月底前,中央高校须结合下一年度“一下”预算控制数、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等,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校内管理机制,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等工作,落实年度预算安排。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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